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宪章(基础)

2016年1月3日 (日) 09:19946598537讨论的版本

序言

  1. 由于大数据与开源运动的影响,学校的功能必须与全球化的知识资源和人才库紧密结合,本次课程的前提是把学校当做一个活的知识库,我们认定一个高效能的学校,是一个能够持续沉淀知识,并且主动地引导参与学生与教师,不断精进其知识、技能、与社会适应能力的一种生态环境。
  2. 本次在清华iCenter举办的课程活动的沙盘,将以清华大学的李兆基科技大楼和其邻近与内部环境,(其它学校可以用自己校园内的环境或特定的建筑标的物,最好是学校的工程训练中心,或是创客空间为主体。) 做为物理仿真的对象,结合开源的软硬件,以及各种自由化的版权协议,集成多种类型的学校与社会团体,共同建设一套可复用于其它学习环境的沙盘积木套件。让各种参与者和团队,能够从每次参与建设沙盘的过程中,从沙盘整体的集成效果,到各模块任务的完成,到新技术的集成与知识纪录,为参与的个人与团队,提供一套针对群体学习能力的科学化的测度回馈,以开放的数据记录协议,如基于MediaWiki的知识记录格式与可扩展的统计分析指标,在互联网上发布累进的学习阶段性成果。

总则

第一条

  1. 为保障本次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有一套较为标准的可复制的学习监管协议,在学习活动中作为规制学习行为的四种力量中的法律保障。并保障本次学习活动能提供一套针对群体学习能力的科学化的测度回馈,以开放的数据记录协议,在互联网上发布累进的学习阶段性成果。依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 本课程的汉语全称为“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

第三条

  1. 本课程是由清华大学授权的课程。

第四条

  1. 课程开展过程中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本宪章。

第五条

  1. 课程开展过程中其他规定的制定都必须遵守宪章。

第六条

  1. 课程开展过程按照所在国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1. 课程开展过程中所有的学生的第一准则是保证学习行为发生。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课程代表大会

  1. 课程代表大会是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与修改本宪章。
  2. 课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名任务方常务理事。
  3. 课程代表大会听取、审议、批准法院院长所作的工作报告。
  4. 课程代表大会每天召开一次。
  5. 课程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各项决议获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即为通过。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

  1. 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课中挑战设计方各独立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派出的代表自动成为常务理事,与课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常务理事一起组成常务理事会。
  2. 在课程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具体管理本联盟。
  3. 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法院院长、执行计分组长、法院书记官。
  4. 常务理事会每天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视频通讯来召开。

第十条 法院院长、执行计分组长、法院书记官

  1. (一)法院院长
    1. 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课设法院院长一名,法院院长是本课程法院的法定代表人。
    2. 法院院长的职责
      1. 主持常务理事会。
      2. 检查课程代表大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法院签署有关法院执行文件。
      4. 监管执行本课程法律法规。
    3. 法院设副院长1-3名,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2. 执行计分组长
    1. 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课设执行计分组长一名,执行计分组长是本课程的学习行为法定监察人。
    2. 执行计分组长的职责
      1. 主持课程代表大会。
      2.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 对法院院长负责,协助法院院长工作。
      4. 监察本课程中学生的学习行为。
  3. 法院书记官
    1. 本课程法院的常设办事机构为书记处,书记处设书记官一名。
    2. 法院书记官职责
      1. 组织书记处受理日常性法律纠纷。
      2. 组织筹备课程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
      3. 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法院工作情况。
      4. 协助法院院长受理审查本课程中所涉及所有的法律纠纷,并做记录上传到wiki—2016年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
      5. 协助执行计分组组长监察本课程中学生的学习行为,同时负责调查本课程中法院受理案件的详细情况。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名誉职务

  1. 本课程挑战方各独立部门必要时可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各部门法定代表人推举。

第二章 学生的数字身份

第十二条 数字身份的认定

  1. 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欢迎每一位参加(参与)本课程的学生加入本课程的wiki数字平台——2016年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
  2. 参加本次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的同学必须在wiki数字平台上进行数字身份的注册。
  3. 所有学生必须遵循本课程的wiki平台认定的流程和书写的规范,并以实名制来完成数字身份的注册。
  4. 学生在wiki数字平台上注册时需要同时建立有关身份认证(简历)的词条。
  5. 本课程所有学生的数字身份在wiki数字平台上有唯一性。
  6. 本课程的所有学生参与一切活动、在空间内做一切项目都需在数字平台上登记,以建立完整的时间轴,方便空间进行管理,提高效率。

第十三条 数字身份的注销

  1. 学生退出本次课程,需申请数字身份的注销。
  2. 学生退出本次课程,须遵循本课程数字身份注销的流程。
  3. 学生申请数字身份的注销时,需提供与注册时所创建词条相同的身份资料。
  4. 数字身份在完成第一次注销后,学生可再次申请数字身份,申请流程见第十二条。
  5. 加入本课程的每个创客最多可申请两次数字身份的认定。
  6. 学生的数字身份注销后,仅限使用自己创造的成果,如若需要使用本课程中其他学生的资源,须提前告知并获得所有者同意,否则其所有者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加入本课程的所有学生,不分专业、年龄、性别,均享受以下所有权利,同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1. 有权依本课程法律规定,使用本课程的wiki数字平台上的开源资料和资源。
  2. 每位同学在不违反本课程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都享有隐私权。
  3. 每位同学在不违反本课程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都享有言论自由权。
  4. 每位同学在不违反本课程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都享有知识产权。在其专利认证后拥有自身产品、技术、创意的知识产权,但其数字身份注销后,经该学生本人同意,本课程内其他学生对其成果具有使用权。
  5. 有对本课程挑战方方自主表达意愿和建议的权利。
  6. 有参与本课程相应活动的权利。
  7. 有共享本课程各类资源和成果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1. 有义务揭发举报,违反本科课程法律法规的学习行为。
  2. 有义务向本课程的常务理事会或其他常设机构提出有利于课程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3. 有义务遵守本课程所设立的法律法规,爱护公务、集体的利益。
  4. 有义务在本课程执行计分组长和法院书记官调查时,提供必要的资料。
  5. 有义务保护wiki数字平台的安全,不得从事危害wiki数字平台和本课程的事情。
  6. 有义务完成本次课程实际的所有工作任务。
  7. 有义务为本课程开展日常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1. 本课程学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分享自己的想法和技术;在项目完成之后需使用数字身份在平台上按照开源协议对空间成员公开所储存一切成熟的技术资料;以使所有学生的学习、工作高效。

第四章 仲裁机构

第十七条

  1. 在本次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课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机构是挑战设计方法院。挑战设计方法院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学习行为中的纠纷,保护所有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1. 申请仲裁的学生,应当向挑战设计方法院递交申请书。明确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裁决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章 修正

第十九条

  1. 本宪章每一天修正一次,宪章修正案经全体常务理事会成员表决,超过投票成员的三分之二视为通过,并由挑战设计方法院依据相关程序批准后,对于创客空间的所有会员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1. 召开宪章修正审理会议。全体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由所有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出意见及修正建议。若修正案通过,将于次日修正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1. 本宪章自2016年1月1日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六章 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的对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宪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三条 本法不适用对象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的产生

  1.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一经专利局认证,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 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 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 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 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 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 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 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 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的侵权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窃他人作品的。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的救济

  1. 著作权纠纷可以和解、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小时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

  1.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十条

  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三十一条

  1.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三十二条

  1.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本课程专利局登记,由本课程专利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1.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三十五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本课程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4.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六条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 自本次课程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 专利局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3. 对专利局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向本次课程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专利权的保护

  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5.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修改于2016年1月3日 (星期日)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