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摘要

关键词 认知结构 规范的闭合性 认知的开放性 自我指涉

 笔记 法律系统包括所有考虑到其运作方式而选择出来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社会——功能方面分化的系统 
      法律——社会系统一个功能上的子系统,这样一个子系统本身是因其功能而设立的
      功能-——一个必须在整个社会系统的水平上来解决的问题
      这种功能安排要求每个子系统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性
      子系统的自主性——不是一个期望实现的目标,而是一个命运攸关的必须具备的属性
      但是,系统与其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相关联的各种依赖性和独立性,在这行社会的和自然的环境中,每个系统都能够单独复制其履行本身功能的运作过程。
      无论系统中的单元是什么,哪怕是系统本身(作为单一整体的系统本身),都必须由系统本身来设立。
      the unity of the system 单一整体性是靠减低复杂性而获得的。这些基本单元都是体统本身的作品,不会是由其他环境赋予系统的
      如果给定某种关于一个功能上分化的社会的一般性的制度设计,那么所有法律就都成了实在法,当然,这些实在法并不必然是制定法,而可能是由法院或者通过契约创制出来的。
      自我指涉的(self-referential)系统:它们预先假设并且复制 (reproduce)出它们自己。
      "自我生成的"(autopoietic) 闭合状态就是它们的单一整体性(the unity of the system)。
       系统能够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
 认知上开放的系统
 法律系统对于认知方面的信息是开放的,但是对规范方面的控制是闭合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同时起作用的自我指涉,运用系统与环境的差别,创造出信息。
 它是一个运用规范的自我指涉来复制它自己并且选择信息的法律运作系统。法律系统基于其规范的自我指涉,是一个信息处理系统,而且如果能充分地将它的认知结构普遍化,它就能够使它自己适应正在发生变化的环境。
 系统的作用依赖于一种不问断的控制,其中对一项作用的控制又是根据另一项作用来进行的。这种关联性是经济系统实现分化和自我调节的一项必要条件。
 法律的有效性
 有效性就是循环性
 法律系统利用关于对与错的符号,复写了全部涵义
 二元结构它将法律的复制与法律的依条件而变的偶然性的复制联系起来,
 法律系统能够作为这样一类条件--即预先安排好既有正确的又有错误的事件(尤其是诉讼)的发生--所构成的一种网络而建立起来。
 概念上的新发展或者新产生的教条性规则都不得不等待出现能起到刺激作用的案件,而只有当概念的发展得到充分促进的时候,这些案件才能够聚合起来,形成有关问题的类型。所有这些都需要花费时间--而且显而易见,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需要花费非常多的时间。
 在这个领域内存在的实际问题,或多或少都是关于时间和关于速度的问题。
 我以将认知和规范在取向上的差别界定为学习性(learning)与非学习性(not learning)之间的差别为出发点(13)。
 如果所有的法律事件在规范上都必定推进自我生成的再生过程,然而在认知上却准备好向环境学习
 法律系统中的负荷过重的现实症状,产生自这些被作为一种对环境的(尤其是政治上的)压力表现出"免疫反应"的机制,而主要不是执行问题,或者合法性或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法律上不大可能的状态 系统性 系统论 结果取向的法律

最后修改于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03:04